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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转让

  票据转让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可以理解为将自己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根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票据转让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目录

票据转让的方式

  根据传统票据法理论,票据的转让有背书与直接交付两种方式,记名票据只能依背书方式转让,而无记名票据则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我国《票据法》不承认无记名汇票与无记名本票,汇票与本票必须依背书方式转让。支票的转让方式则有两种:如果支票上记载了收款人名称,则该支票为记名支票,须依背书方式转让;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被授权人也没有补充记载,则该支票为无记名支票,可依直接交付方式转让。

票据背书转让

概念

  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时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签章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转让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人对票据的到期付款负连带责任

法律效力

  不同种类的背书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但无论哪一种背书,只要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都能产生权利证明效力。具体内容如下:

  (1)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为的背书。这种背书的法律效力包括权利转移效力、权利担保效力、权利证明效力三种。权利转移效力使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给了被背书人,这也是双方当事人追求的目的,权利担保效力使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

  (2)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为授予他人代其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而为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产生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代理权的授予,一经为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将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授予了被背书人。同时委托收款背书也能产生权利证明效力,即票据上的各次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就能够证明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

  (3)质押背书的法律效力

  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为了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以担保其所负债务而为的背书。质押背书产生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质押权的设定,一经为质押背书,持票人即取得质押权,当背书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时,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质押背书也具有权利证明效力,即如果该票据上的各次背书具有连续性,就能够证明质押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质押背书具有证明现在的持票人享有质押权的效力。

  由此可见,连续背书所证明的权利对于经过不同目的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来讲各不相同。在转让背书中,连续的背书证明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连续的背书证明持票人享有代理他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在质押背书中,连续的背书证明持票人就该票据享有质押权。

票据转让特点

  票据转让除了转让方法简便,转让成本低廉外,其在效力上也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与民法的一般债权转让相比,票据转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1)票据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票据行为)

  票据转让只须有让与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例如背书转让,只须由背书人(让与人)签章即可,有时虽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但这仍是背书人的行为,无须被背书人同意,更无须被背书人签名。且不论依任何方式转让票据,均不必通知债务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则是一种合同行为,它不仅需要双方就转让问题达成合意。而且他们所为的转让不通知债务人不能生效。

  (2)票据转让是要式行为

  背书转让,背书人必须依法定方式作成背书并交付票据于被背书人。单纯的交付转让也必须交付票据与受让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只须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通常为非要式行为。

  (3)票据转让后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

  票据转让后,让与人(背书人)即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仍留在票据关系中,承担担保承兑(在汇票)与担保付款(在汇票、本票与支票)之责。而一般的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让与债权后即脱离债务关系。即使将来债权不获清偿,原债权人(让与人)也不负任何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特别约定。

票据转让和债权转让区别

  (1)行为方式不同

  票据背书转让是单方法律行为;而一般债权转让是合同行为,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2)要式行为不同

  票据背书转让是要式行为;而一般的债权转让无一定方式,只要转让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是一种非要式行为。

  (3)债权债务关系不同

  票据转让后,转让人(背书人)成为票据债务人之一;而一般债权转让,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即脱离债权债务关系。

  (4)对抗持票人态度不同

  票据背书转让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出票人、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而一般债权转让可以对抗。

  (5)转让对象不同

  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可以回头背书;而一般债权转让,只能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将债权转让给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即因混同而消灭。

  (6)转让条件不同

  票据转让有各种限制,如不得部分转让,不得附有条件;而一般债权转让,可以进行部分的转让,可以附条件。

票据转让账务处理

  企业为取得所需物资而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编制会计分录如下所示:

  借:原材料或材料采购或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有可能在借方

票据转让实务处理

  对于票据转让行为,财务一般通过设置“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进行核算处理,下面将通过案例进一步掌握“票据转让”的实务处理。

  【案例】假设乙公司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某钢铁厂,用于购买钢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2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 060元,并签发转账支票一张,补付货款与票据面值之间的差额2 260元,材料已到货并验收入库。账务处理如下:

  借:材料采购 6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 060

    贷:应收票据 67 800

      银行存款 2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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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   https://www.casc.org.cn/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