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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支票

票据术语

  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记名支票,开支票人除了在支票上面写明金额、日期以外,还会写清楚收款人的姓名,也就是说除了收款人以外,任何人都不能取出钱来。取款时需要在支票背面签字后方可领取。记名支票经由“背书”(endoso)即可转让第三方,从这个特性来讲,支票也具有货币拥有的通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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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基本当事人

  ①出票人:单位和个人均可使用支票

  ②付款人:岀票人的开户银行

  ③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裁自己为收款人,区别于持票人,持票人可以是票面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支票种类:

  (1)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

  ①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②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转让支票

  支票上印有"转让"字样的为转让支票,转让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

  ①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让"字样的为普通支票。

  ②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让。

  ③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让,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和汇票、本票一样具有票据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虽然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本票,但本票可以为远期),但支票只能是即期的,因为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超过其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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