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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拒付追索已撤销

电子商业汇票专业术语

  非拒付追索已撤销是指电子商业汇票在流转过程中,持票人在汇票没有拒付的情况下,向前手任一对象申请追索,后持票人将所有追索通知都已撤销的一种票据状态。

  追索通知,又称为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

  非拒付追索是指在“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情形下,持票人请求前手付款的行为。

目录

追索权

  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

  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电子商业汇票

  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外文名: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建设并管理的作为电子商业汇票唯一载体的数据系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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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2].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9-10/16/content_5712680.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