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通知
追索通知,又称拒绝事由的通知,是指持票人为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而事先将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事实告知其前手的行为。
前手
在票据关系中,所谓前手,是指在现有的持票人之前曾经持有该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的人。
票据具有流通性,在多次背书以后,票据就会实现多次转让,也会出现多个人的签章。前手是相对于目前持有该票据的人而言的,他是某一个或某几个进行背书签章的人。由于前手是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他是票据债务人,负有保证持票人能获得付款的义务。
追索权
追索权是票据到期不获付款、到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的足以使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的原因时才能行使的票据权利。
票据追索权是为了保护票据付款请求权而设立的。票据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的基本权利,当付款请求权落空或可能落空时持票人可通过追索权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金额、应得利息以及因追索所花费的费用。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因此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被追索对象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及相关保证人。市场参与者使用《票据交易主协议(2016年版)》进行交易的,持票人放弃对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但保留对票据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保证人、贴现人、贴现人的保证人(若有)及贴现人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追索权8个时效期限
1.提示付款期限——10天
商业承兑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10天,持票人必须在此期间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还可以委托收款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期限——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超过此期限,追索权失效。
3.商业承兑汇票再追索权期限——3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不行使,就会丧失。
4.延迟提示付款追索权期限——2年
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但未超出票据权利时效的(2年),持票人可以在做出说明后,仍然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但是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5.商业承兑汇票拒绝承兑期限——3日内
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或者,持票人也可以拿着拒绝承兑的证明,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向票据上所有义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该金额在法定时期的法定利息以及法定必要费用。
6.商业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不少于60日
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3日内发出公告,以文字形式向社会公示,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7.商业承兑汇票除权判决申请期限
商业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限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申请人自公告期满1个月内向法院提交除权判决申请书,有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仍需经公告15日后生效。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请求付款人付款。
8.商业承兑汇票公示催告申请有效期——3日内
《票据法》规定:丢票人应当在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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