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人
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因承兑汇票的各类不同,其相应承兑人可根据汇票的种类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出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商业承兑公司。不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都是汇票的付款人。
承兑人的票据责任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1、承兑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2、承兑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追索权。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所以汇票承兑人是最终的清偿义务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即使是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也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
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
承兑人和付款人的区别在于性质的不同,承兑人是指在承兑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也是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人是票据的主债务人,也称为受票人,是指出票人命令支付票据款项的人,付款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确认付款责任(如承兑)以后,才能成为票据的债务人。
部分情况下承兑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个对象,比如企业自行承兑并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部分情况下不是一个对象,比如企业自行承兑但委托银行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也就是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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