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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日

票据市场术语

  汇票到期日是汇票上所记载的应为付款的日期。到期日为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未记载,视为见票即付。

目录

汇票到期日的确定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的到期日,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提示付款日是票据到期日。

  二、定日付款的汇票的到期日,就是定日付款汇票的到期日。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到期日,应以该期限届满之日作为确定到期日的根据。

  1、汇票上记载为出票后1个月或者数个月付款的,应以汇票上记载的应付款月份的与出票日相同的日期,即出票日的对日为到期日。

  2、因历法的原因不存在与出票日期相对应的期日的,应以汇票上记载的应付款月份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3、汇票上记载有“半个月”字样的,应按15日计算。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票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向承兑或者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的,应在汇票上记载承兑的字样并签章,拒绝承兑的,应当出具拒绝证明书或者退票理由书。

  从承兑日或者拒绝承兑日起,汇票上记载的定期开始计算,到所定期限届满之日,为到期日。如: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付款人于2022年6月1日对票据承兑,到期日应为7月1日。

  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者付款人非营业日的,为法定节假日或者付款人非营业日后顺延。

  到期日为月初、月末、月中等,我国《票据法》不被允许(摘录于《票据法概论》(增订二版))。

汇票到期日的意义

  1、若持票人不在到期日及其后的法定期间内提示付款,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其追索金额包括的利息从到期日开始进行计算。

  3、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前行使付款请求权。

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见票即付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上述汇票的概念中,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商业汇票按其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在购销双方根据合法的购销合同发生商品交易,出现延期付款时,由收款人开出并经过付款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发生商品交易,出现延期付款时,交易双方凭交易合同,由债权人或债务人签发,由债务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承兑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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