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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指的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它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

目录

商业汇票的分类

  商业汇票分为以下两种:

  1、银行承兑汇票:指的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

  (4)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

  (5)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

  (6)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票据。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的特点

  1、商业汇票可以流通转让。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按票面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手续费);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止付。

  3、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根据《票据法》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1)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汇票的承兑付款

  (1)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2)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3)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4)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背书

  商业汇票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按其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商业汇票背书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3、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的流程:

  1、汇票正面填写日期、收款单位名称、金额。

  2、背面写开户行名称,盖本公司财务章、法人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标明日期即可。

  3、如果是委托银行收款也要背书的,背书人就应填收款银行的名称。

  4、或在背书的地方写上被背书公司的名字,然后在下面的方框里盖上公司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即可。

商业汇票的贴现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需要资金的,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单张汇票金额不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3、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5、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6、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商业汇票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三)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以及“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有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四)商业汇票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背书转让日、贴现日、贴现率和贴现净额、收款日和收回金额以及退票情况等资料。商业汇票到期结清票款或退票后,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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