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能力
支付能力是指对企业偿还债务、支付应交款项的能力。
支付能力的分析
衡量企业的支付能力的方法:计算某一时点支付能力系数和临近支付能力系数;支付能力系数略大于1为好,小于1表明支付付能力较弱。甚至无力偿付债务。其计算方法为:
期末支付能力系数=期末货币资金余额/逾期未付款项数额
临近支付能力系数=临近用于偿付债务的资金/临近需支付的款项
企业支付能力的强弱程度,是企业流动资金周转是否正常和财务状况良好与否的重要标志。企业支付能力过强,表明货币资金滞留过多,不能充分发挥资金的周转作用,支付能力过弱,易造成资金周转不灵,还会影响企业的信誉,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债务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
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了意义。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
a、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b、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有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权债务是不可以单独存在的。钱是债权人的,他借给债务人。
债之发生原因基于两类。一为基于法律行为,即意定之债;二为基于法律规定,即法定之债。合同是意定之债的主要发生原因,此类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之债,乃在实践私法自治的理念。除合同还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如遗赠等。法定之债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此二者被规定在《民法典》合同编下的“准合同”之中)、以及侵权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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