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行为
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分离,不以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即该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为原因的缺乏而受影响。如处分行为(台湾地区“民法”的立场)、票据行为。
无因行为概述
无因行为,指法律行为与其原因分离,不以其原因为要件的法律行为而言,如处分行为;就债权行为而言,其属无因者,如债务拘束、债务承认及票据行为等。
票据行为亦属无因行为,例如甲向乙购车发行支票,以支付价金(原因)。纵甲与乙间的买卖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原因不存在),其发行支票的行为并不因此而不成立、无效或视为自始无效。设该支票尚在乙手,甲得依不当得利规定向乙请求返还。如该支票辗转入第三人之手,甲不能以买卖契约不存在,而拒绝付款。甲于付款后,得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乙返还其所受之利益。由此可知,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有助于票据的流通,及维护交易的安全。
无因行为举例说明
例1(处分行为):
a卖车(赠车)给b,后a找到b,说要把车的所有权移转给b。
问:“为何a愿意把车的所有权移转给b?
答:有“原因”——a基于合同负有向b转移所有权的义务。
问:处分行为的内容中是不是必须包含这个“原因”才能成立?
答:不是,a可以b表明“我是因为对你负有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为了履行债务,现在把所有权移转给你”,也可以不表明上述原因,直接对b说“我愿意把所有权移转给你”,此时处分行为的内容中并未包含“原因”,但仍然成立。上述原因仅为“外部因”。
结论:
处分行为是不要因行为,即使其目的在于履行债务,其成立所要求的必要内容里也不包含原因,通俗而言,是否“为什么要移转所有权”不影响所有权移转这一处分行为的成立。
例2(票据行为):
a卖车给b,b给a开具一张支票来支付价金。
问:“为何b要给a开具这张支票?
答:有“原因”——b基于合同负有向a支付价款的义务”。
问:开具支票这一票据行为的内容中是不是必须包含这个“原因”才能成立?
答:不是,b可以在支票上写清楚“我是因为对a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为了履行债务,现在开一张支票给b”,也可以不表明上述原因,直接给b开支票,此时票据行为的内容中并未包含“原因”,但仍然成立。上述原因仅为“外部因”。
结论:
票据行为是负担行为,同时也是不要因行为,其成立所要求的必要内容里也不包含原因,通俗而言,是否在表明“为什么要开票”,不影响开票行为的成立。上述原因仅为“外部因”。
例3(抽象债务承认):
a以为自己把b的车划伤了,找到b说,我今日起欠你1000块钱,但没说“为什么(原因)”,此时a仍可以因此负担一个对b移转所有权的债务,此即抽象债务承认。
结论:
抽象债务承认是不要因的负担行为。无内部因,只可能有外部因。
例4(代理权授予):
a对b说,你以后可以代理我从事100元以下的商品交易,但没说为什么,此时b仍然可以获得代理权。
结论:
代理权授予为不要因行为。无“内部因”,但可能存在“外部因(委托合同等)”
有因行为和无因行为
假设两个民事行为A行为和B行为(典型的如A合同和B合同),A合同的有效以B合同为前提,B合同是A合同有效的原因,B合同是A合同有效的要件,那么A合同叫有因行为(也叫要因行为,A合同的有效需要B合同);如果两个合同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相互独立,分别处理,则叫无因行为(也叫不要因行为)。
例如:当事人委托律师小王代理案件,首先两人之间有一个内部关系——两人签订的委托合同,还有个外部关系——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也即代理权授予行为),假如后面委托合同被宣告无效,但由于委托合同与授权委托书两者互相独立,代理权授予行为是个无因行为,不以委托合同为有效要件,因此委托合同被宣告无效不会影响授权委托书的效力,代理权授予行为依然合法有效,律师小王依据授权委托书进行的一系列民事活动也依然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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