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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真实

民法名词解释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想法一致,且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

目录

意思表示真实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系指行为人表示于外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相一致。简言之,即表示与意思相一致。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涉及一个、两个甚至多个章思表示。仅当该民事法律行为所涉全部意思表示皆为真实时,其方满足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是意思自治的必然要求。意思存乎于心,当其表达干外时,方能为人所确知。而仅有可为外界知悉的表达才能构成法律约束力的直接依据。若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仍依表示产生法律约束力,则其法律效果将与行为人真意相左,从而违背意思自治原则关于民事主体可得依照个人意志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之本意。

  民法区分意思表示真实和意思表示自由,将二者并列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意思表示要件。本条仅提及意思表示真实,而未言及意思表示自由,其意并非否定意思表示自由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而是一般情况下,意思表示不自由的逻辑结果往往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故以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之意思表示要件,已可有效规制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且意思表示不自由仅仅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类情形,尚存在诸多意思表示自由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真意保留、虚伪表示、隐藏行为等。

意思表示真实的意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被称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该条,实务中普遍存在着误读,比如意思表示真实,根据上述规定,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充分条件之一,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定有效,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过,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确有为必要条件的意思,其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即缺少意思表示真实并不必然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何为意思表示真实,有意思表示自由说,也有内心真实意思说,不过,依文义解释来看,宜为内心真实意思说。

  民事法律行为要求意思表示真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公平、自愿,但是,意思毕竟是当事人的内心活动,是否真实地对外表示,虽然会通过一些外在的表现形式予以反应,但外在也不一定准确反应内心的真实意思。对于表意人的相对人,表意人的真实意思毕竟有些捉摸不定,如果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才有效,交易的安全又从何而来?如本文的案例,丙与乙之间关于丙反担保范围的约定,尽管可能是丙的真实意思,该真实意思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又如何使甲知悉并从而约束甲呢?同时,如果甲知悉,甲是否还愿意提供担保或者提供乙所希望的担保则不无疑问,因此,在甲丙之间探讨意思表示真实,既不应是简单的甲的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是简单的丙的意思表示真实,而是两者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真实。基于商事交易的效率要求,在没有其他证据显示外在意思表示虚假并为相对人知悉的情况下,外在的形式上的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就应认定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其他的任何一方的自身真实意思只对自己有约束力,并不能对相对方也产生真实意思表示的约束力。

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与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也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不能约束第三人,是故本文案例的乙丙之间的意思表示并不能对甲产生约束力。

  信赖利益的保护是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尤其是商事交易还有交易的效率要求和交易的成本要求,通常都是基于对形式外观的信赖而交易,该信赖利益应依法予以保护。比较典型的是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除非相对人知晓真实意思表示和事实真相,在这一过程中,实际对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并不需要过度关注,或者说通过外在的表现而推定和拟制的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远较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更为重要,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思,自己完全可以通过表示的方式对外传递,然而自己却以虚假或隐藏的方式传递其他的意思表示,并依此主张自己的对外意思表示非真实意思表示而逃避责任,如果这种逃避责任的方式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中国社会的诚信建设将荡然无存,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该虚假的意思表示虽然在当事人内部无效,但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的合理信赖。不得对抗外部第三人就是并不要求对第三人的约束力必须为表意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表意人的虚假意思表示造成了第三人的合理信赖,该虚假的意思表示就对表意人有约束力。类似的规定还有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及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营利法人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是,营利法人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2、表见代理及表见代表对本人(即“被代理人”)的约束力就不再强调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并不保证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是模拟的同等情形下的一般人所理解的客观意思。民法典的以下规定即有此意: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这些规定并不需要寻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推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与推定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也是依推定的意思表示解释双方的意思表示,除非有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就此达成了其他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真实相关案例分析

  “开玩笑”还是“意思表示真实?

  【案情介绍与处理】

  程某与王某系朋友关系,王某因结婚急需用钱,遂从程某处借款10000元。王某结婚宴请好友,在宴席上,其他好友对程某开玩笑说:“都是朋友,这10000元借什么,干脆给王某。”程某随口讲:“算就算了。”王某也讲:“我就不还了,算你送的。”时隔不久,程某因需用钱向王某催还借款10000元。王某认为程某已当着众多好友说过送与自己,不用偿还,程某解释其是随口开玩笑。程某催要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平安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王某归还该笔借款。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实,一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与其内心意思相一致;二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行为人自愿作出的,不是受他人欺诈、胁迫或在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本案中,程某所作的赠与表示,根据当时的场合、语气,完全可以判断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玩笑话,同其内在意思是不一致的,时隔不久程某向王某索款的行为就可以加以印证。至于当时王某所作的表示接受的表示是否真实,无关紧要。因为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缺乏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能成立。本案中,之所以不能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赠与法律关系,正是因为缺乏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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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开玩笑”还是“意思表示真实”|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s://mp.weixin.qq.com/s/RxI5mq_nkF7rV7aDJgVH4Q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