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比如:订立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遗嘱订立完成时意思表示就生效了,注意并非遗嘱生效而是意思表示生效,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八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称作无须受领的意思表示,是指不是向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悬赏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和宣传。
在此情形下,表意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是否存在相对人或者意思表示是否被他人受领,无法确定,但意思表示最终可能会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的相对人发生作用力。
第二,既无须向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又无须特定相对人予以受领的意思表示。例如,所有物的抛弃、受遗赠的接受或放弃、遗嘱等。在此种情形下,没有其他人需要适应意思表示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还是不指向任何其他人,不存在由一个或多个特定相对人受领意思表示的问题,而表意人又希冀其意思表示能够达到某种法律后果。针对此种情况,此类意思表示自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比较符合表意人的本意。
但是,在个别情况下,法律也会对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出特别规定,例如,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遗嘱这种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自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而不可能在作出遗嘱时生效。因此,本条第二句特别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指引: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区别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称的概念。其显著特征是,意思表示依其性质不需要相对人受领,或者意思表示是向不特定的人作出的,无法确定受领人。所有物的抛弃、遗嘱、悬赏广告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典型形态。
在交易实践中,也存在表意人(通常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作出应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单方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情况。
《民法典》第139条规定的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从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方面着眼对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出规定的。
如果从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着眼,它应称作以公告方式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本来,根据《民法典》第137条的规定,指向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采取对话方式或非对话方式作出,即表意人与相对人应当一对一地相互沟通,这样才能彰显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民法典》第139条之所以为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确立一种特别的生效规则,根本原因在于,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意人有时会因相对人下落不明或根本无法联系到相对人,而客观上无法向相对人作出必要的意思表示。如果表意人能够联系到相对人,为了尊重相对人的意思自治,意思表示不得以公告方式作出。
如果因为相对人人数较多,采取一对一的沟通方式过于繁琐或负担较大,表意人非因不知相对人的下落或者地址而是出于节约表意成本的考虑通过私自发布公告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不发生作出意思表示的效果,即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为根本未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由此也不能依据《民法典》第139条的规定自公告发布时生效。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案例分析
张某居住于龙景庭小区,一日在上班途中不慎将自己的私家车钥匙丢失(价值2万元),张某在小区告示栏发布悬赏公告,拾得者若归还将给予5000元奖励,此后王某与张某取得联系确认是否是张某所遗失的车钥匙,在确认后张某却不按照悬赏公告中的约定给予王某5000元酬劳,张某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属于侵占他人财物,被告王某当庭提出反诉,是由于张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才未将遗失物归还。
本案中,案涉纠纷因遗失物归还引起。原告认为被告是侵占他人财物,但实际上是因张某未按照合同履行,张贴在告示栏中的公告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公告时针对无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作出即生效,对作出该意思表示人具有约束力,张某应当按照悬赏公告中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王某不构成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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