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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其中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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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之债的内容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另外,缔约上过失之债,也属于法定之债。法律规定这些债为法定之债的理由各不相同。不当得利之债的设定在于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发生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变动得到纠正,无因管理之债的设定在于奖励互助行为并对善意干涉他人事务者给予一定的约束,侵权行为之债的设定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他人的不法侵害而受到的损害,缔约上过失之债的设定在于使善意依赖他人的当事人不因依赖而利益受到损害,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于债的内容的规定,对于债务人来说属于强行性的规定,债务人必须履行,而对于债权人来说,由于债权人有放弃自己权利的自由,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部分请求权甚至全部请求权。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的关系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的关系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都属于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其中,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意思,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表示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法律承认意定之债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由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利益最为关心,也最能妥善处理,因而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利益要求,除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自由、不真实,法律自无主动加以干预的必要。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在债的客体、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而在后者,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

术语解释

  债的发生也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之债权债务的法律现象。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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