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原则相关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理解与适用】
自愿原则,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则是民法的核心。
首先,民事主体有权自愿从事民事活动。
其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再次,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最后,民事主体应当自觉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自愿或者意思自治不是毫无约束的绝对的自由与放任。民事主体实现自愿、自主或意思自治的前提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法律地位。因此,民事主体的自愿是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必须尊重其他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还受到民法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守法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要公平合理、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意思自治原则基本理念
保障和鼓励人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意思自治不仅反映在债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权法(处分自由)、继承法、亲属法中(遗嘱自由等),当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债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内容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在民法中,“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最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就是合同制度:即当事人有选择是否缔约的自由、有选择与谁缔约的自由、有选择缔结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以及以何种方式缔结契约的自由;在婚姻法中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收养自由等等;在物权法中表现为是否移转物权自由,是否设质、设立抵押等都是自由的;在继承法中表现为遗嘱自由等。但这里的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只有具备如下条件才是自由的:
(1)意思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通谋虚伪不发生效力;
(2)自由之意思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3)当事人的真实之意思必须表示于外部,让他人感知,否则相对人无法协助实现;
(4)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必须双方自愿,协商一致,民事法律行为才能成立,仅有单方自愿是没有意义的。
2、依法设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要实现意思自治必须要有法律的拘束力做保障。
3、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任意规范而适用的效力:
4、自愿原则的延伸:主体可以从事自甘冒险活动,但受公序良俗的限制;法律承认习惯的效力时,受习惯的制约;约定必守。
5、意思自治的例外:
(1)对于合同的内容,设一定法律上的限制,以缩小当事人自由约定的范围。即任意法规强行化。例如《民法典》第634条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2)已成立的合同的内容,可以依法律原则的要求而变更。如《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3)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民法典》第496条、第497条要求格式条款在适用时应当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
(4)合同的强制订立。这是私法公法化的一个重要体现。例如,在我国的邮政、电信、供用电、水、气、热力、交通运输、医疗等领域存在的强制承诺义务,在保险、运输等许多领域盛行的格式合同,都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意思自治的目的
01 个体的自由
虽然个体拥有所有权自由和债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绝对私权自由。
02限制的自由
就 人身权利的所有而言,虽然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但禁止器官交易。财产权似乎完全能够贯彻所有权人自身的意志,但《宪法》规定在某些特殊场景下可以进行征收、征用。
03 实质的自由
除了行权权力征收征用外,紧急避险也可以使侵权人避开因故意行为导致权利人财产损失遭受刑事处分的可能。
此外,民事主体关于缔结各种债的自由也受到了限制,比如劳动合同,人身侵权赔偿合同,它们的内容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审查。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必须每天上24小时班且全年无休,但是报酬少的可怜,那么该合同关于上班时间和报酬的约定将无效。民法典强调私权的合法性,但不认可私权的神圣性。
意思自治的自由
公私结合
从实现个体自由这个目的来看,如果仅仅只是强调私权绝对不可侵犯,那个体的自由也就仅限于私权的领域。这违背了民法典关于实现完人的目标。
实现意思自治
事实上,个人始终与社会、家庭,他人牵连着。要实现真正的个体自由,就必须保障个人参与和组建的各个小家庭、小团体和更大的社会。
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任何意思自治都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
以私法自治为核心的民法的三大原则都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尤其是对合同自由和契约自由的限制表现得尤为突出。甚至在家庭法领域,过去极少提倡国家干预,现在也出现了社会化、公法化的趋势。在我国《民法典》中,意思自治也受到必要限制。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意思自治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人格尊严价值发生冲突,应当优先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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