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律渊源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关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争议极大。王泽鉴教授在其《民法总则》中认为,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源于诚实信用,故他主张“在具体个案,权利的行使同时违反公共利益,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及违背诚实信用方法时,原则上固得选择适用,但在方法论上则应当先适用权力滥用的次级规范,避免直接诉诸有帝王条款之称的诚实信用原则”。但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与禁止权力滥用原则为两项不同的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解读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的界限,权利都有一定的界限,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行使权利超出了一定的界限而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的构成有三个条件:
(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2.滥用民事权利的认定
(1)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目的论)
(2)对于民法典第132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动态系统论)
3.滥用民事权利的后果
(1)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2)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4.具体体现
(1)滥用出资人权利。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滥用代理权的情形:自己代理、方代理、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4)滥用地役权。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5)滥用相邻权。相邻一方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其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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