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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则,或是为其他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也可以是很具体的。

目录

法律原则的特点

  法律原则的特点:它不可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原则在明确性上低于规则;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

法律原则的意义

  1.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

  2.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

  3.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诚如哈特所言,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德沃金也指出:“当法学家们理解或者争论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时候,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当我们与这些概念有关的问题看起来极其尖锐时,他们使用的不是作为规则发挥作用的标准,而是作为原则、政策和其他各种准则而发挥作用的标准。”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在价值上比其他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他原则的调整范围更广的法律原则。

  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在基本原则指导下适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当然,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划分只有相对的意义。

  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标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法律原则的功能

  从法律的创制上看,法律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功能:

  第一,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

  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真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任何一个成熟的法律制度都包含着众多的规则要素,这些众多的规则所设计的事实状态纷繁复杂,其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具体的立法目的也各有不同。

  第三,法律原则对法制(治)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

  第一,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第二,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第三,限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法律原则的具体表现

  (一)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人权保障原则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法治原则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口诀:人民主权有人权,法治民主又集中。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5.公序良俗原则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6.绿色原则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7.禁止权利滥用

  口诀:绿色公平紫禁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应急性原则是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例如,洪水来临,需要紧急疏散全城的居民。

  2.合理行政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具体表现在比例原则。

  3.程序正当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

  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五)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再罚

  (六)行政许可法的原则

  1.依法许可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程序保障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禁止转让原则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7.法律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七)刑事诉讼法

  1.职权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2.依靠群众原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3.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法律监督原则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5.用本母语诉讼原则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6.两审终审制

  7.审判公开原则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例外:《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8.法院定罪原则

  9.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10.集中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法庭成员不可更换;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庭审应当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

  (八)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2.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法院审判公开原则

  例外: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当事人平等原则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5.法院调解原则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6.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7.辩论原则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8.评议原则

  第四十二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9.语言文字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九)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法院独立审判原则

  2.审判公开原则

  例外: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两审终审制度

  4.当事人平等原则

  5.使用母语进行诉讼

  6.辩论原则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适用分析

  以“泸州赠遗案”为例:

  (一)案情介绍

  1990年,四川泸州的黄某彬与蒋某芳登记结婚,但婚后因身体原因一直没有子嗣,家庭关系越发紧张,有一养子。1994年开始,黄某彬开始与张某英交往,1996年,双方公开同居,但黄某彬与蒋某芳并未离婚。

  2001年,黄某彬因患肝癌,病重住院,蒋某芳一直在医院照顾。黄某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某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英负责安葬。”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某彬去世后,张某英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某芳拒绝。张某英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黄某彬的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判决获得了当地民众的热烈支持,张某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按有关政策规定,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属的抚慰,黄死后的抚恤金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黄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未经蒋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某芳的合法权益。并当庭驳回张某英的上诉,维持原审的终审判决。

  (二)案件分析

  1.黄永彬立下的经过公证的遗嘱是否为有效遗嘱?

  此份遗嘱是否有效是本案的焦点,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判决结果和张学英是否能获得遗产。《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对遗嘱自由有着明确的规定。遗赠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第三人。且在《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遗嘱无效的条件。在本案中,黄永彬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所订立的遗嘱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的形式是合法的,且经过了公证。从原则上来讲,他的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但在两次判决中,纳溪区人民法院和泸州中院均以公序良俗原则否认了遗嘱的有效性,这一点引起了学界激烈的争议。

  2.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争议

  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刚性的,它存在于法律条文的白纸黑字之间;法律原则是弹性的,它委身于立法者的立法价值追求里。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共同服务于法官以使他们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律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在内容上,法律原则较笼统模糊,只是一种概括性要求或标准,缺乏明确的行为模式;在适用范围上,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更广,如果过多使用法律原则就会使法律行为的可预测性降低。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穷尽法律规则而不能解决问题用法律原则。

  (2)为实现个案正义,在既有规则又有原则的情况下,可以优先适用原则。

  (3)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必须要给出强有力的理由,进行充足的适用论证。

  在本案中,《民法通则》中的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和《继承法》中关于公民遗嘱自由的规定是有冲突的,法院优先适用了公序良俗原则,并没有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但公序良俗原则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则的冲突仅仅是形式上的原则与规则的冲突,我们更要关注实质上的两者的冲突(即支撑法条存在的价值追求间的冲突),即“对合法婚姻家庭的保护”与“个人遗嘱自由”两个原则间的冲突,进而对这两个原则进行权衡取舍。在本案里,两级法院并没有对这两个原则作出审慎仔细的衡量,而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缺少了充分的说理、论证,这一做法未免过于草率,(虽说最终的判决是公正的)就像是为了迎合舆论讨好民众而做出的选择。因此本案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欠妥。

  (三)总结

  在法院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审判结果难免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这种影响或大或小。审判人员既不能完全地忽视舆论民情,又不能绝对地盲从它们,要倾听合理的声音。遇到像这种需要适用法律原则的复杂案件,审判员们一定要经过谨慎理性的思考、充分的说理与论证(毕竟法律原则的适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必须要经过说理、论证等一系列严谨的程序,这是必走无疑的程序,只有程序正义方能保证实体正义),才可使作出的判决既体现程序正义又彰显实体正义。

法律原则及其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在法的诸要素中,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

  法律原则反映了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进行区分,有利于明确二者在法律中的功能定位,进而确立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内容上的区别

  从内容上看,法律原则较为笼统,它没有明确具体的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在对行为的设定上,只提出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但并不直接通过具体的行为模式,规定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法律规则的规定则明确具体,有具体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二)性质上的区别

  从性质上看,法律原则是一种“应该是”的规范,它要求规范主体的行为或活动符合某种性质或实现某个目标,以及行为或活动的结果符合某种性质或达到某种性质的状态。法律规则是一种“应该做”的规范,它直接要求规范主体“做”或“实施”某行为或活动。

  “应该做”的规范以“应该是”的规范为前提和基础,所以法律规则以法律原则为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处于法律的深层面,法律规则处于法律的浅层面。正因如此,在外在表现上,二者的修改频率上也存在区别,即法律原则具有较高的稳定性,而法律规则修改频率相对较高。

  (三)适用范围上的区别

  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概括性,所以其覆盖面更广,对某一类法律关系、某一法律部门甚至全部法律体系都可能成为一种通用的价值准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法律规则由于有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所以只适用于具体类型的行为。

  (四)适用方式上的区别

  从适用方式上看,法律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被该案件事实满足,那么,这条规则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就被确定地适用该案件;如果该规则规定的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没有被满足或者由于与另一个规则相冲突而被排除,那么,该规则对裁决就不能起任何作用。

  1.法律规则的适用

  法律规则在适用中,主要通过形式标准判断:其一,看规则自身形式要件是否被满足;其二,在解决规则冲突时,可以通过根本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原则进行确定。

  2.法律原则的适用

  法律原则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即比较不同法律原则具有的“强度”(分量)。当两个原则在具体的个案中冲突时,法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权重和衡量,强度较强的原则对该案件的裁决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因此,在解决原则冲突时,主要通过价值衡量进行判断,即在个案中,一个原则的强度较强,意味着其体现的价值在该案中更需要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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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11aaa996a59f5824912be62d3dfa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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