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制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强行性,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国际法中的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举例说明
任意性规则又称为指导性规则,举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任意设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这是依据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不同所作的分类。
强行性规则是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行为人没有选择余地,不按照规则要求的行为模式行为即为违法。包括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权性质的规则。
指导性规则是指只对行为人的行为提供指导、行为人可自主选择行为方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应当做某种行为的规则。与授权性规则相比,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
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
①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②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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