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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目录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区分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强行性规则: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行为人没有选择余地,不按照规则要求的行为模式行为即为违法。包括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人身权性质的规则。(2)任意性规则:行为人有选择余地,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一部分权利性规则属于任意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比如比如“不得”、“禁止”。

  义务性规则:以义务为内容,又分为两种类型:①命令性规则,规定积极义务,即“应为模式”。②禁止性规则,规定消极义务,即“勿为模式”。

  比如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是一种禁止性即勿为模式(“不得”),也即是消极的义务,属于义务性规则

法律规则概述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

  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以内容为标准,法律规则可分为:

  ①授权性规则即权利性规则(可以/有权/有……权利)

  ②义务性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应当/必须)和禁止性规则(禁止/不得)

  (2)以内容的确定性为标准,法律规则可分为:

  ①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既无需委托其他机关另行制定相应规则,也无需援引其他法律规则)

  ②委任性规则(内容不明确,而“由其他机关/部门另行规定”的法律规则)

  ③准用性规则(内容不明确,而“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则)

  (3)根据对行为的限定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

  ①强行性规则(“强行”即“义务”→应当/必须、禁止/不得)

  ②任意性规则(“任意”即“授权”→可以/有权/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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