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权、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自主决定的债。意定之债包括:(1)合同之债;(2)单方允诺之债,如基于悬赏广告所产生的、以赏金支付为内容的债。
意定之债的内容
意定之债,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包括基于合同(债权合同)和单方行为而发生的债,如基于买卖(第595条以下)、租赁(第703条以下)等合同等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又如基于悬赏广告(第499条),遗赠行为(第1123条以下)等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意定之债是发生债的主要原因。或许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德国民法典原第305条曾规定有“契约原则”(Vertragsprinzip):“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债之关系及其内容之变更,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契约为必要(王泽鉴:《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我国法并无此类规定,但亦应做此种解释(当然,单独行为如遗赠应视为该契约原则的例外)。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分类标准:债的设定方式以及债的内容是否依据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确定
1.意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依据当事人自由意志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与单方允诺。
2.法定之债: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以及债的内容均由法律予以确定的债。常见的法定之债有: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
提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并非井水不犯河水:意定之债中可就某些条款约定按法律办;法定之债如侵权赔偿数额也允许协商。
注:悬赏广告的性质究竟为单方行为还是要约存有争议,不置可否,但其属于意定之债别无异议。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区别
(1)适用的法律不同:意定之债首先适用约定的内容,在法理学上也被称为是个别规范,也就是仅约束个别主体的规范。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应当依据所议定事项的具体性质,寻找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使用;法定之债不能按照当事人的意思使用,其产生和规制都需要是有法律对应的债的规范。
(2)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意定之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的和法律的规定(归根结底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即使在无当事人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适用法律规范,也应当认为这种情形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予以默认的,属于当事人自由意志支配的范围,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适用法律的规定,那么完全可以拒绝做出如此约定),法定之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
(3)关注的重点不同:约定之债关注法律效果,当事人作出如此约定一定是为了追求法律上的某种效果;法定之债关注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债的构成要件,就在相应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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