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之债
任意之债是指债本来虽以一个给付为标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以他给付代替本来给付权之债。任意之债有两种。一为债务人之任意之债,一为债权人之任意之债。在任意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得变更本来债之标的之给付,对于有变更权之当事人,甚为便利。
任意之债的含义
任意之债,即含有替代权的债,债务人起初仅限于一个给付,但债务人可以通过另一替代进行给付或者债权人可以要求进行替代给付。选择之债和任意之债虽都有选择的可能,但选择之债起始便负担两个以上的给付,而含有代替权的债仅有一个给付。
代替权同样为形成权,需通过意思表示进行行使,原则上具有约束效力,不得被撤回。
任意之债案例说明
案例:甲向乙借款100万,履行期到来之前,甲电话乙,告知其还款出现困难,愿以甲所有的一辆路虎车代替还款。乙电话中表示同意。
解释1:双方的合意解释为赋予甲变更权/选择权(表述方式不同)。甲可以选择继续还100万,还可以选择给路虎车。【债务人任意之债】
解释2:双方的合意解释为赋予乙变更权/选择权(表述方式不同)。乙可以选择继续要100万,也可以选择让甲给路虎车。【债权人任意之债】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变更权/选择权赋予给谁,谁一旦选择,其相对方不能拒绝。不能说,你选择要履行路虎车,但我后悔了,还是想还钱。反之也是。
选择之债与任意之债的区分
任意之债是指债以一个给付为标的,但债务人或债权人得以其他给付代替本来的给付。此种得为代替给付的权利,称为代替权或补充权。代替权的行使为要物行为,除意思表示外,尚需提出代替物,始生效力。两者区别在于:第一,选择之债的数种给付地位相同,选择权人可任选其一为给付标的;任意之债的给付已经确定,但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变更原给付标的,而以约定的另一种给付代替,两种给付有主次之分,代替给付居于补充地位。第二,在任意之债中,本来的给付嗣后发生给付不能时,如系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引起,债务消灭;如系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引起,本来的债务变为损害赔偿债务与代替给付二者并存。选择之债发生如一种给付不能,还有其他给付可以履行,一般不导致债的消灭或转变为损害赔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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