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性之债
持续性之债是指,给付在时间上呈持续性的债,比如租赁。受时间的约束,进而,债不履行时,合同终止,效力面向将来,不溯及到合同成立生效时。若在持续性合同中采用“终止”的概念,问题比较容易说得清。
民法典合同总则编合同的解除规范,未区分一时性之债和持续性之债合同解除时的措辞。在合同分则编买卖合同用“解除”,租赁合同仍用“解除”,这样问题会变得较复杂。
持续性合同
持续合同是与一次给付合同相对的概念,其合同内容并非一次给付可以完结,典型的持续合同如租赁、雇佣、保管合同等。
续性合同又分为持续性定期合同和持续性不定期合同,两类持续性合同的解除规则差异也比较大。关于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或者说定期和不定期的认定标准,《民法典》在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均有规定,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规定,对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且根据《民法典》第511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可以随时履行或者随时要求履行,如果该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可以认定为持续性不定期合同。典型合同中,《民法典》规定了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合伙合同、不定期保管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等。
持续性之债与一时性之债的区分
(一)一时性之债(要溯及既往):一次行为即可完成给付的债,如买卖产生的债。
(二)持续性之债:给付在时间上呈持续性的债,如租赁。
(三)区分意义
1.债的履行不同,后者受时间的约束;进而,债不履行的构成存在差异。
2.救济手段有所不同:前者:解除,具有溯及力;后者:终止,效力面向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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