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性之债
一时性之债又称非继续性之债,是指一次行为即可完成给付的债,比如买卖产生的债。一旦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双方权利义务恢复原状。
一时性之债的含义
一时性之债,是指一次给付便能实现的债。买卖、赠与、承揽等合同关系均属此类。此处所谓一次给付,既指纯粹的一次履行完毕,如在买卖房屋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房屋并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还包括分期给付,如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将价款划分为若干部分,分月或分年定期支付。之所以把分期给付合同关系界定为一时性之债,是因为它是单一的债;总给付自始确定,时间因素对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并无影响。分期给付的履行方式并未改变上述性质,所以分期给付的合同关系仍然属于一时性之债。
债概述
1.概念
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2.要件
(1)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温馨提示:债原则上仅在特定人之间产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也可发生对第三人的效力。
(2)债的内容。即债权和债务。温馨提示:①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为内容的权利。②债务是指债务人依照约定或法律约定向债权人作成给付的义务。
(3)债的客体。即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亦称给付。温馨提示:①给付包括积极给付与消极给付。积极给付是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消极给付是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②给付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确定,也可以在债的履行时确定。
3.债的特征
(1)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3)债是能够以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4)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债的存在表明债权人的利益尚未得到满足,在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满足时,债的关系消灭,故在本质上,债体现的是债权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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