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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日期

票据法名词解释

  背书日期是指票据持有人对票据进行背书的日期。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背书不会无效,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即可,如果背书人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前背书。

目录

背书

  汇票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其他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票据的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票据得以流通的基础。

背书的分类

  背书依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分类:

  1、以背书的目的不同,背书可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以非转让票据权利的其他目的而为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可分为委任背书和设质背书两种。

  2、以背书的效力不同,转让背书又可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

  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无限制效力的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是指其转让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转让背书。一般转让背书依其记载事项完全与否分为完全背书空白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包括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等。

背书记载事项

  1、应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应记载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在粘单上进行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2、可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后手若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不承认"免除担保责任"、"免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等记载及其效力。

  3、不得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背书转让仍然有效。此外,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

  票据是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劵。在我国,票据即汇票、支票及本票的统称,支票可看作汇票的特例。

  通俗点讲,票据就是当别人(往往是银行或公司)欠你钱时,给你写了一个承诺书,承诺到约定时间内,无条件还你钱。

  汇票是指书面支付指令,即出票的人要求其他人执行付你款项这个动作。

  本票则是支付承诺书,即出票的人承诺本人要按约定亲自还你款。

  汇票的主要分类如下:

  按出票人不同: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的签发人为一般企业);

  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按付款时间不同: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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