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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背书

背书转让的方式

  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是否为期后背书的判断标准是票据上记载的背书日期,对该背书日期是否确实为实际的背书日期,持票人不负举证责任。当票据上未记载背书日期时,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推定是在期限内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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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背书的效力

  《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规定将36条解释为“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而且该规定第3条还允许其后背书的被背书人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显然不对。

  一般认为,期后背书的效力远较一般转让背书为弱。

转让背书

  期后背书是特殊转让背书的一种。转让背书:指持票人将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其中,规范转让背书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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