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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承兑

  拒绝承兑是指,付款人从收到提示承兑的当日起,在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拒绝承兑,则必须出具承兑的证明。《票据法》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目录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情形

  拒绝承兑是指付款人对持票人提示的远期汇票依法所作的不同意到期付款并签署拒绝承兑证书的意思表示行为

  具体地说付款人除可依据票据法的形式合法原则,对于违反出票规则、背书规则、持票人提示承兑规则的远期汇票拒绝承兑外,还可对下列违反规定的远期汇票加以退票拒绝承兑。

  1、不符合资金关系的远期汇票‌根据《商业汇票办法》第15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的规定,付款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前,必须“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购销合同、汇票的使用对象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承兑申请人(即实质意义的出票人)提供抵押或但保‌。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承兑申请人签订承兑协议”‌。并且只有在签署了该承兑协议的基础上,付款人才予以承兑,“对不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这里所说的承兑条件主要是指“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和“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上述规则同样也适用于商业承兑汇票法。

  2、不符合原因关系的远期汇票‌。根据《商业汇票办法》第5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07条的规定,远期商业汇票必须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承兑和贴现无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严禁利用商业汇票拆借资金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并且承兑申请人(即实质意义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在承兑提示时,还必须提交购销合同等证据,付款银行则必须在“认真审查”后方按规定予以承兑。

  根据《票据法》第62条的规定,持票人提示承兑后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商业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怎么办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一旦被承兑,付款人就要承兑付款的责任。如果汇票被拒绝承兑,持票人的权利如何被保护呢?

  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商业汇款被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前手行使追索权,如果商业汇票没有经过背书转让,持票人就是向出票人主张票据权利。因为现在基本都是电子商票流转方便,商业汇票可能经过多次转让才到达持票人手上,商业汇票经过多次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前手主张票据权利,这对持票人权利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或者背书人或者担保人。

  因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需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也可以不基于票据关系而基于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主张。

  另外,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持票人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管局)对签发人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报公安机关要求追究签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可以请求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监管局对付款人进行罚款,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因此,如果商业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压票,拖延支付的,应当依法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一般来讲,行动快的,挽回损失的可能性大。

出票人拒绝承兑汇票的法律责任

  简要释法

  买方(出票人)以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卖方(持票人)付款,待汇票约定付款日期到期时出票人无力承兑或拒绝付款,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法律上,出票人拒绝支付到期汇票的行为,不会阻断持票人要求债务履行的诉讼时效,而且,持票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要求出票人支付票据款。

  引法说案

  2020年12月10日,恒龙公司(买方)向合伟公司(卖方)采购大门,合同金额13万余元,恒龙公司向合伟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10日。汇票承兑人为恒龙公司。票据为不可转让汇票。“承兑信息”处载明“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日期:2020年12月11日”。后来,合伟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8日、12月15日提示付款,均被恒龙公司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于是,合伟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在真实债权债务关系,合伟公司作为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经提示付款后恒龙公司拒绝付款,未能实现票据权利,其依法有权向出票人恒龙公司行使票据权利,要求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法条援引

  1、《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票据法》第53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票据法》第26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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