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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转背书

  禁转背书是指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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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转背书的解读

  票据贴现中禁转背书顾名思义,就是不允许背书的背书,意思说背书人在做成背书时,在票据背面上记载禁止票据再经书转让文句的背书,是特殊转让背书的一种。

  央行《关于对银行汇票背书转让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7]51号)标明:就作成背书来说,应是由背书人按规定的格式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日期及签章。”即对背书的签章作了要求。背书人还没有签章的,那么不知其系何人所为之记载,应视为无记载。

  具有票据权利的禁转背书是一种有效的背书,具有票据权利转移的效力以及权利证明的效力,然而作禁转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入以后的后手免除担保任。有禁转背书记载的票据同样可以转让,但作禁止背书记载的背书人只对自己的直接被背书人负担保责任,而对于禁转背书之后再由背书取得票据的人,即作禁转背书的背书人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具有负担保的责任,禁转背对于票据上其他背书人(不论该背书人是禁转背书之前或者之后背书)的担保责任不产生影响。

  国外部分国家的票据法明令禁止持票人对已发生转让的票据作禁转背书,如有此背书,则视为无记载,不起法律上的作用。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则允许禁转背书,经禁转背书的票据可以继续转让,但禁转背书的背书人对被背书人以后的后手免除担保责任,他仅对自己的直接被背书人负担保责任。当发生票据贴现发生追索情况,背书人只对被背书人一人负责,那么被背书人以后的持票人对背书人没有追索权。

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因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证明效力。

  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全体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为了提高票据的兑付率,票据法特别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同时票据法还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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