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背书
不得背书是指,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不得背书。
拒绝承兑
付款人如果承诺到期付款,会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这就是承兑;付款人如果拒绝到期付款,就是拒绝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拒绝付款
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在承兑人的电子系统提示付款,承兑人到期对该付款提示不做拒绝付款操作时,汇票到期后,自汇票到期之日起仍产生提示付款的效力。而承兑人对此仍不予签收或处理的,构成事实上的拒绝付款,应当承担拒绝付款的票据责任。
一般情形下,依据《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拒绝付款:(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实践中,持票人在电子汇票系统中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状态若被拒付会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此种状态即可直接证明票据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承兑人进行拒付,持票人享有追索权。但同时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为“提示付款待签收”,此种状态是由于承兑人未予应答,接入机构也未代承兑人作出应答,那么此种情况下承兑人收到付款请求后迟迟未予确认应当如何处理?对此央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0条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作出应答,未应答的,接入机构有权根据承兑人账户余额是否足以支付票款,代为作出付款应答或拒付应答并代为签章。
因此我们认为,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后,应当在收到该请求之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出应答,不予应答且承兑人在当日账户内余额不足的,同样视为拒付。
背书
根据《票据法》第27条规定: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分类:
广义上的背书分为转让背书、设质背书、委托取款背书;狭义上的背书仅指转让背书。
其中,转让背书又包括一般转让背书(完全背书、空白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禁止转让的背书、无担保背书、回头背书、期后背书)。
作用:
1.能够反映持票人的意志,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每一个背书人基于自己的签章对持票人承担担保票据承兑与付款的责任,增强了票据的安全性,促进了票据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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