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上的权利
票据法上的权利亦称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是指与票据权利相关的由票据法加以直接、特别规定的,非由票据行为所发生的权利。持票人享有部分票据法上的权利,如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等方式加以补救,具有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抗辩权,有关复本、誉本的权利等。一般认为,票据法上的权利不包括在票据权利之内,尽管从广义上说它也属于与票据有关的权利,但从本质上说来,它是不同于票据权利的另一类权利。它不依票据行为而发生,而由票据法特别规定;它虽然也可能表现为一定的财产上的请求权,但它并不仅仅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也有非财产上的请求权。
非票据权利
非票据权利亦基于《票据法》的规定产生,但不是由票据行为直接产生的权利,意义是在票据权利不能实现时,为保障权利人实现票据权利而存在,因此非票据权利较庞杂,未作出系统的规定,但其分散于且依附于《票据法》规定中。权利人并不限于票据持有人,也不需要举示票据,非票据权利包括支付金额的请求权,也包括交付票据。
常见的非票据权利包括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回购权利、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保证。
票据法上的权利有关规定
1.票据交付请求权
《票据法》第五十五条: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2.票据返还请求权
《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
《票据法》第一百零五条至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五条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4.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5.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三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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