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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

  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票据法》第10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一项兜底性规定,即如果票据行为人违反票据法的规定并造成他人损失的,该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此可引起票据损害责任纠纷

目录

法律依据

  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主要为《票据法》第62条: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66条: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第105条: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票预安专业查询银行承兑汇票挂失监控预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争议焦点

  涉及票据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都要结合案件背景情况具体分析,可供参考的常见的争议焦点有:【信用社对案涉汇票的贴现行为与申请人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票据具有无因性、文义性,票据关系的成立、有效并不以授受票据的基础关系的成立、有效为必要,票据关系的存在与否并不以基础关系的不成立、被撤销、无效为转移。票据法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贴现银行在受让票据时必须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银行在办理票据贴现时应侧重对票据本身有效性的审查,即使办理贴现业务操作方面存在违反部门规章的行为,也不影响贴现银行现有票据权利)】、【被申请人是不是票据权利人,实际损失数额是多少;银行是否应为接收承兑汇票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是否适当(申请人的过错体现在:一是未办理完备的票据委托收款手续,委托收款作为一项票据行为,是法定要式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申请人却既无委托收款凭证,也提供不了在票据上做“委托收款”背书记载的证据,不符合票据委托收款的要式特征;二是对其在银行账户的变动情况、余额及票据权利实现情况,始终疏于审查,未及时采取权利救济措施;三是对接收的第三人出具的收据疏于审查,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否属于涉案汇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是否为案涉承兑汇票的权利人(虽并未被记载为被背书人,但其提交了能够证明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的证据材料)、是否应赔偿汇票损失(贴现银行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足以证明该票据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时,银行才能办理贴现业务)、是否存在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等程序违法问题】等。

典型案例

  原告宏某公司诉求一审案由为票据损害责任纠纷,一审诉请:1.六被告连带赔偿承兑汇票现款损失588800元;2.六被告自2018年5月7日起至付款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经审查认为,宏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以追索权为由起诉要求广某公司等十一名被告连带偿还承兑汇票现款588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903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确认宏某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判决驳回宏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该上诉,(2018)川0903民初5100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以票据损害赔偿为由,再次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在于本案诉讼与前诉(2018)川0903民初5100号案件是否能够满足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

  首先,关于两案当事人是否相同的问题。两案的原告均为宏某公司,前诉的被告涵盖了本案的所有被告。“当事人相同”的规定,并未限定当事人数量的绝对一致,而本案的所有被告已为上述生效判决效力所及的最直接的主体。原告主张前诉与本案被告不一致为不构成重复起诉的理由之一,不成立。应认定两案当事人相同。

  其次,关于两案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向法院先后提起票据追索权之诉和票据损害责任之诉。尽管前后的诉讼理由不同,但实质的诉讼标的是相同的,均是基于票据关系产生的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故两案的诉讼标的相同。

  再者,关于两案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是否构成本案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情形。在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汇票现款损失及经济损失。前诉中要求被告连带偿还汇票现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虽然前后诉讼请求的表述不同,但给付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故,两案的诉讼请求相同。

  综上所述,本案诉讼构成重复起诉。故裁定:驳回原告宏某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宏某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原裁定,指令原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本次起诉的被告与前诉被告不一致,行使权利的依据以及案件的基本法律关系完全不同,本次起诉是基于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赔偿损失之诉,前诉是基于票据权利提起的追索还款之诉;2.上诉人的损失法院未进行实质判决,原判剥夺了上诉人主张损失的权利。特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构成了重复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遵循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来判断本案(即后诉)与(2018)川0903民初5100号案件(即前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第一,看当事人是否相同。本案当事人均包含于前诉的当事人之中,故当事人相同。第二,看诉讼对象是否同一。这也是判断重复起诉最为核心本质的内容,本案诉讼标的和前诉并不相同,前诉是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而本案是非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看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实质上否定前案裁判结果。前诉是票据追索权之诉,系票据当事人基于有效的票据主张前手承担偿还票据金额及法定费用责任,而本案是票据损害赔偿之诉,上诉人在前诉判决裁判其不得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前提下,向被上诉人另行主张票据损害赔偿责任,旨在对票据失权予以救济,两案诉讼请求实质不同,且不存在裁判处理上的冲突。综上,本诉与前诉分属不同案由,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上诉人本次诉讼不符合重复起诉的实质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623民初304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例索引:(2020)川06民终114号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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