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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即期票据或已到期的远期票据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其付款的行为。通过付款提示,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背书连续之票据的持有人、背书不连续但能以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为票据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持票人的代理人均可作付款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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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提示的提示期间

  付款提示的提示期间包括法定提示期间和约定提示期间,持票人若不能在法定或约定提示期间内作出付款提示,则丧失追索权。持票人可以直接向付款人提示,当票据上记有担当付款人时,则向担当付款人提示;也可将票据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由银行通过票据交换所作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和提示承兑的区别

  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的区别包括:

  1、定义不同。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或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2、期限不同。提示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票据的请求权

  1.持票人对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对参加承兑人有付款请求权。

  3.参加付款人对票据承兑人、被参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权力。

  4.持票人对保证人有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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