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背书
完全背书指背书人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背书人、背书的意旨及被背书人名称并签章的背书,又称正式背书、记名背书,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背书。
我国商业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于票据凭证上。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其他可以任意记载的有:
(1)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责任。
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
1、背书不得附有条件。银行承兑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分别背书转让给两人或两人以上无效,将票面金额部分转让的也无效。
以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后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银行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完全背书的效力
背书有效成立后,将会产生三个方面的效力。
(1)权力转移的效力,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从背书人转移到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得的票据权利,包括其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出票人,背书人及保证人的追索权,将汇票在背书转让他人的背书权。
(2)权利担保效力。与出票人的担保责任不同,背书人仅对其所有后手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责任,而出票人要对全部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
(3)权利证明效力,背书只要在形式上连续,依法就可推定持票人为正当的票据权利人。票据权利就可实现向被背书人的有效转移,无需持票人再证明其取得汇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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