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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担保效力

  权利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被背书人及其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目录

承兑和付款概述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针对的是出票人之外的第三人代为付款的情形。如果是出票人本人付款,那是不需要承兑的。

  通俗来讲,承兑就是承诺兑付,通常涉及商业汇票。

  比如,企业A向企业B销售一批货物,B当下没有足够现金支付,这时B企业就可以向A企业开具一张商业汇票,写明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支付货款。

  这张汇票可能是由B企业自己承兑,也就是B承诺到期付款,这叫商业承兑汇票。

  还有一种情况,是由银行来承兑,银行保证到期会替B企业支付这笔货款,这就是银行承兑汇票。

  对于出票的B企业,使用承兑业务可以在资金不足时顺利达成交易,获得货物进行生产或销售,争取资金回笼的时间。

  对于持票的A企业,持有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如果A自身急需资金,还可以将汇票贴现,提前拿到款项。

付款

  付款是票据关系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完成票据使命的最后一个阶段。付款是汇票上付款人或担当付款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行为是一种足以发生《票据法》上效果的行为。

  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1、持票人对于票据应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2、付款人应对受款人至持票人间的背书是否连续加以审查。另外,还要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根据票据纠纷规定,如果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的,属于重大过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付款人如全部付清汇票金额,汇票上已无负责的债务人,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全部免责。

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系票据权利的一种,其源自于《票据法》直接规定。《票据法》第四条规定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的内涵: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的特点:

  (1)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何谓第二顺位权利?前文提到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票据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即票据追索权只有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得时,才可行使票据追索权。

  (2)被追索人可以为多人,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包括全部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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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2MmIyYTAyZGY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