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高级搜索
会计百科  >  经济  >  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非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而是以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而为的背书。如委托收款的背书。

目录

非转让背书的内容

  委托收款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的含义。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的代理权为目的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而是使得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因此与转让背书有很大的区别。

  (2)委托收款背书的款式。与一般背书转让相同,但是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没有记载该事项,则其形式上体现为转让背书。

  (3)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委托收款背书的主要效力是,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备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被背书人的权限不包括处分票据权利的代理权。《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因此,假如其以代理人的身份对他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存在并不能证明其代理权,有可能构成无权代理。委托收款人的权限,还包括再对他人进行委托收款背书。其实质,是授予复代理权。此时,委托收款人虽然也作为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但是,并不像转让背书的背书人那样发生权利担保的效力。此外,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抗辩切断问题。

  设质背书

  设质背书是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定质权而作成的背书。背书人为出质人,被背书人为质权人。

  设质背书与转让背书在格式上相同。只是必须记载“设质文句”。通常用“因担保”、“设质”等,或者“票据金额设定质权与甲”或者“票据金额因设质请付与甲”等。

  设质背书的效力:

  1、设定质权效力。根据背书人的意思表示而生。被背书人在票据权力上取得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设质背书的被背书人可以再背书,但只能为委任背书,不得为转让背书,也不能再为设质背书。

  2、权利证明效力。被背书人得以背书的连续和持有票据证明自己为合法的质权人,不需要零星提出实质上的证据。

  3、担保效力。设质背书与委任背书不同,被背书人因背书取得实体权利,即从所取得的票据金额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所以背书人在无相反的记载时应负担保责任,即应担保付款。在票据债务人不能付款时,被背书人得对背书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的区别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其中非转让背书又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而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背书,后者是以授予一定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简单来说,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都转给银行,收到钱的是银行的,入到账上的也是银行的。而非转让背书就是,你把“借条”其中的收款权利转给银行,银行只需要帮你收款就行,但最后收到的款还是要入到你的账上。

附件列表


0

免责声明:

  • • 会计网百科的词条系由网友创建、编辑和维护,如您发现会计网百科词条内容不准确或不完善,欢迎您联系网站管理员开通编辑权限,前往词条编辑页共同参与该词条内容的编辑和修正;如您发现词条内容涉嫌侵权,请通过 tougao@kuaiji.com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 • 未经许可,禁止商业网站等复制、抓取会计网百科内容;合理使用者,请注明来源于baike.kuaiji.com。

上一篇 权利担保效力    下一篇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2MmIyYTAyZGY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