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七项,分别是:
1.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付款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只比汇票少了付款人一项。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汇票基本相同,为使用方便,其金额和收款人栏可空白,让他人补记,但在补记完毕前该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注释
确定的金额 |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 100 万元以下), 汇票无效。 |
不能更改事项 |
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
日期 |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签章 |
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
【注意】电子商业汇票的形式要件。 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票据行为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 对于出票、转让等事项进行记载,以电子签名的方式进行“签章”;票据行为人 拟交付票据时,在系统内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相对方,相对方若同意接受 则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交付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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