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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

目录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

  1.汇票的出票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如果未记载,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汇票的背书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汇票承兑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汇票的保证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银行本票的出票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6.支票的出票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必要记载事项概述

  必要记载事项又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无此事项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称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这些事项应当记载,若不记载,票据仍有效。未记载事项按法律规定办。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未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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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2MmIyYTAyZGY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