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
1.汇票的出票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如果未记载,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1)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2)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2.汇票的背书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背书人应当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汇票承兑记载事项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4.汇票的保证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5.银行本票的出票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6.支票的出票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①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必要记载事项概述
必要记载事项又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依照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无此事项票据无效。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也称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这些事项应当记载,若不记载,票据仍有效。未记载事项按法律规定办。如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未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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