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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指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目录

任意记载事项的内容

  1.汇票的出票

  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2.银行本票的出票

  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银行本票不得转让。

  3.支票的出票

  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有该记载,则支票不得转让。

票据记载事项概述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作为要式有价证券,票据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方式制成。票据上所载事项都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欠缺某法定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票据则无效的票据记载事项。现实中所用票据实际上都由一定机关规定格式并印刷妥当,签发票据只须将空白事项填写,再签名盖章即可。

  1.必须记载事项(七项)

  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没有不行)

  标明“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出票日期、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人签章、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注意】:电子商业汇票(九项)比纸质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

  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主要是: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不强制记载,一旦记载就有效)

  4.票据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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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https://flk.npc.gov.cn/detail2.html?MmM5MDlmZGQ2NzhiZjE3OTAxNjc4YmY2MmIyYTAyZGY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