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的事项,票据上欠缺有效签章或签章错误的,该票据完全无效。票据上的签章一般是指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票据代理的由代理人签章,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由持票人签章。
出票人签章相关内容
1.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4.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5.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7.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8.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9.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票据签章瑕疵的影响
法律对于出票人签章形式有明确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签章,除了需要出票人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外,还需要单位法人代表、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凡是签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商业承兑汇票,均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而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章为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签章不规范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的签章,除了需要加盖银行票据转用章外,还需要银行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名。如果出票银行用公章代替票据转用章的,虽然签章不规范,但票据仍有效。但若出票银行签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例如银行使用部门印章代替票据专用章的,同样会导致票据无效。
关于支票出票人的签章,若出票人是单位的,除了加盖单位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外,还需要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支票出票人是个人的,其签名应当与银行预留签章一致。若出票人签章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票据无效。
出票人签章的案例分析
威临进出口公司诉A银行票据承兑纠纷案:
威临进出口公司诉A银行案中,出票人在交付之前遗失汇票原件。出票人交给收款人的是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上面没有出票人的签字,只加盖了被告银行的汇票专用章。收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向被告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付。一审法院认为,出票人虽然签发并经被告银行承兑了汇票,但是汇票在向原告交付之前即被出票人遗失,故出票人并未完成出票的票据行为,原告收款人也未实际持有汇票。原告据以主张票据权利的,只是出票人交给它的汇票第一联复印件。该复印件上虽然有“汇票”字样、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等复印内容,但是没有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所以复印件上虽然有付款银行加盖的汇票专用章,也不能作为有效的汇票使用。原告持此复印件请求行使票据权利,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应当驳回。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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