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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相关内容,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四类:必须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及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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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时必须在汇票上进行记载,如有欠缺,汇票无效的事项。

  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七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分别是:(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指应当记载不记载,法律规定对该事项加以补充,不使票据无效。这类事项为相对记载事项。如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作为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不强制记载,一旦记载就有效)

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项

  记载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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