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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名词解释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某些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失效的事项。如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作为相对记载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目录

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付款日期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汇票除见票即付外,其金额一般是在签发汇票后一段时间才支付。

  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2)付款地

  付款地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解释,经常居住地一般是指公民最后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居住地。

  (3)出票地,这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的地点。

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为付款地、出票地: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也就是本票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地点。有确定的付款地,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付款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付款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所谓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是指出票人经营其业务的处所,也就是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所在的处所。因为本票具有流通性,在本票载明的金额最终得到支付以前,本票可以流通到不同的地方,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那么,到付款之时,就需要确定一个地点以进行支付,否则,当事人之间就容易在履行地上发生纠纷,影响本票金额的支付。由于本票是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票据,所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本票的地点。出票地表明了出票人在什么地方签发了本票,是表明本票真实、有效的证据之一。所以,票据法规定,本票上记载出票地的,应当清楚、明确。

  如果本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本票无效。票据法对没有记载出票地的本票,规定了补救的途径,即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付款地是指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出票地是指出票行为完成的地点,也就是出票人签发支票的地点。如果支票上没有记载出票地,这并不意味着支票无效,即视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区别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例如,《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区别:

  对于任意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则不产生任何票据法上的效力;

  对于相对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则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并产生相应的票据法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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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2005-06/27/content_2602165.htm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