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头背书
回头背书亦称还原本书,回还背书或者逆背书,是指以背书人之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属于特殊转让背书。票据背书就是在可转让的票据后进行填写所接收票据单位的信息,加盖印鉴进行转让,票据允许断头背书、回头背书、委托背书。
其中,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特殊转让背书是指其转让效力受到一定限制的转让背书。特殊转让背书包括禁止背书的背书、回头背书和期后背书等。
回头背书的特点
回头背书的特点是票据上的原债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又成了票据债权人(持票人)。回头背书具备与一般转让背书同样的权利转移效力、权利证明效力和权利担保效力。但由于被背书人的地位不同,这种背书还有其独自的效力。
回头背书的格式与原则
回头背书在格式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没有特别之处,可以是完全背书,也可以是空白背书。一般转让背书是指具有完全的、无限制效力的转让背书。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又称无记名背书、略式背书、不完全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而仅由背书人签章的背书。国外的票据实践中,存在空白背书的情况。
回头背书在原则上与一般转让背书相同,有权利移转、权利担保和权利证明的效力。
回头背书规则
一、回头背书在背书时间上受到限制
回头背书的被背书人仍然可以依背书将票据转让,但这种背书必须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之,否则不能再继续转让。但在一般转让背书,即使在到期日之后,仍可以继续背书转让。
二、回头背书的持票人在追索权行使上受有限制
1、持票人为出票人时:此时出票人对于其前手没有追索权,也就是说,在出票人以前的所有在汇票上背书或签名的债务人,都不对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出票人只能对承兑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2、持票人是背书人时:此时该持票人对其后手没有追索权。例如汇票经甲(出票人),背书人乙、丙、丁;戊之手,后又流通至丁之手,此时丁对于戊无追索权。
3、持票人如为承兑人时:该持票人对任何人都无追索权。这是因为承兑入作为汇票主债务人,对汇票有付款的责任。而行使迫索权的前提是汇票不获付款。因此承兑人不能因自己不付款而向他人迫索。
4、持票人为保证人时:因回头背书而取得票据的保证人除可以向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外,其余的与被保证人的地位相同,被保证人的追索权有什么限制,保证人就有什么限制。
5、持票人为参加付款人时:与保证人为持票人相同,除可以向被参加入行使追索权外,“其余适用于被参加人的地位。
6、持票人为未承兑的付款人、未参加承兑的预备付款人以及担当付款人时:因为这三种人都不是票据的债务人,因此当他们依回头背书取得票据以后,可以向任何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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