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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头背书

票据法名词解释

  断头背书是背书不连续的现象,一般被认为只是影响持票人权利和债务人的完责问题。在票据流通中,能见到的是背书中的ABCD连续背书的,但出现了一种如A转让于B,C转让于D,即缺了B转让于C的环节,缺乏了B与C之间的背书,称之为断头背书。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须提供其合法方式取得的证明,仍能证明票据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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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不连续

  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

  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

  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有无补救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以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

  (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持票人持有背书不连续的票据并非必然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该票据也并非当然的无效。持票人如果能够依法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的方式取得汇票的,实质上该票据仍然满足背书连续的要求。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包括通过继承取得,或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取得票据,或者是通过赠与无偿取得的票据等方式。因此,背书转让只持票人获得票据权利一种形式,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其合法取得的票据即享有票据权利,并非必定经过背书取得。

  但是持票人如果持有背书不连续的票据,且持票人未对不连续背书进行补正,此时的票据债务人以此进行抗辩主张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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