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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背书

票据法名词解释

  委托背书,又称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为行使票据权利而进行的背书。在委托收款背书下,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形成了代理关系,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面金额归背书人(被代理人)所有,被背书人虽然持有票据,但不是票据的权利人,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票据转让,否则属于越权代理。

目录

委托背书的权利限制

  《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这就是说,被背书人因委托收款背书而取得代理权后,可以代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具体行使这些权利的过程中,还可以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发出拒绝事由通知、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等,但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委托背书的要式要求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因收款”、“托收”、“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委托背书的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如下:

  (1)代理权授与效力。票据权利仍属于背书人所有,被背书人仅取得代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具体来说就是他可以进行付款的提示,受领票据金额,没有获得付款的时候可以请求作成拒绝付款证书等。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权利转移效力,票据权利人仍是背书人,因而票据债务人仍然可以自己与背书人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这一点与转让背书完全不同,在转让背书中,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与持票人的前手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不仅仅是这样,如果票据债务人与经委托收款背书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也不能对抗该持票人,因为他不是为自己行使权利,而是代为他人行使权利。比如A经委托收款背书委托B代为收款,付款人C如果与A存在抗辩事由(如A曾欠C一笔款项没有清偿,当然可以对抗B的权利主张。相反,如果B曾欠C一笔款项尚未清偿,C不能以此为由对抗B的权利主张。

  (3)权利证明效力。委托收款背书所证明的权利是代理权,并不是票据权利。需要注意一点,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是不存在担保关系的,因为被背书人是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如果被背书人行使权利的时候遭到拒绝,视同背书人行使权利遭拒绝。

背书

  票据背书是指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且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连续

  (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的常见形式:

  背书除了委托收款背书的形式,还包括了以下形式:

  1、完全背书

  这是当今票据转让中最常见的正规背书。我国商业汇票在背书上都印有格式,如果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需要,可以加附粘单于票据凭证上。我国《票据法》第三十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其他可以任意记载的有:

  (1)背书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禁止票据转让。背书人书写禁止转让的,一般票据仍可背书转让,只是背书人对于禁止后再由背书取得汇票的人不负责任。完全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有:

  ①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②背书上部分转让无效。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2、空白背书

  转让背书的一种,流通票据背书栏中的被背书人一栏为空白,背书人签章上已作了完整的表述,即加盖了企业公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如果是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经办人名章)这种现象常称为空白背书。

  这虽然是一种不规范的背书,但在实际流通中,一般被视为有效背书。但如果在背书栏中签章不全或签章不符合要求,则此种空白背书属无效背书。当银行等金融机构接受贴现或办理托收业务时,需要求申请人或自行将前手的背书栏逐一填写,使其成为完全背书。

  3、设质背书

  这属于非转让背书的一种,即背书人以票据权利为被背书人设立质权,在背书上写有“质押”或“抵押”字样。这样,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权利,并常以按设立抵押权的金额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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