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确立的法律关系不属于票据上的权利转让与被转让关系,而是背书人(原持票人)与被背书人(代理人)之间在民法上的代理关系,该关系形成后,被背书人可以代理行使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而未取得票据权利,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
委托收款背书的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产生的最重要的效力就是代理权的授予,一经为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将行使票据权利的代理权授予了被背书人。同时,委托收款背书也能产生权利证明效力,即票据上的各次背书如果具有连续性,就能够证明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享有票据权利,从而使委托收款背书具有证明持票人享有代理权的效力。正是由于这种背书不是为了转移票据权利,所以,一旦被背书人(即持票人)行使权利遭到拒绝,不得向委托收款背书的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因为持票人遭到拒绝的法律后果应由该背书人(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被代理人)承担。由此可知,委托收款背书不具有权利担保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比较
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委托收款背书指票据背书记载有“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质押背书是指票据背书记载有“质押”字样的,被背书人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设质背书的效力如下:
(1)设定质权的效力。设定质权是设质背书的主要效力,它是基于背书人的单方行为而生。被背书人因此而取得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被背书人(质权人)在其债权不获正常清偿时,可以用票据金额优先偿付自己的被担保债权。此时,被背书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行使票据权利的一切行为。
(2)被背书人有再背书的权利,但他只能为委任背书,既不得为转让背书,也不得再为设质背书。
(3)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时,受人的抗辩切断的保护。只要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时无有害于背书人的故意,票据债务人即不得以对抗被背书人的事由对抗背书人。
(4)剩余款项返还的效力。被背书人所受领的票款,多于被担保债权时,应将剩余部分退还背书人。
(5)权利证明的效力。被背书人只须以背书的连续和持有票据证明其质权,除此不需另行提出实质上的证据。债务人对之付款后,即免除其责任。
术语解释
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可依法向票据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即要求对方付款的人,包括拥有票据的收款人和从转让人手中取得票据的受让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票据权利就是票据上所表彰的金钱债权。它是票据债权人只凭票据就可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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