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是指在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的分类
可以分为:
必须有的基本当事人(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可有可无的非基本当事人(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关系是指由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有关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发票人、付款人、受款人
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在汇票及支票中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在本票中有出票人与收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票据就无效。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出票人的法律地位也有所不同。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承兑商业汇票的银行,必须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必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2)收款人,是指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债权人的票据权利可以转让,如通过背书,将票据转让给他人,或者通过贴现,将票据转让给银行。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付款人付款后,票据上的一切债务责任解除。
汇票的付款人有两种,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但是其款项来源还是与该票据有关的合同中应付款方的存款;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
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注意:承兑人只在远期商业汇票中出现。
区别付款人与承兑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称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后才称为承兑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理解上,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和保证人均不是在票据作成时就存在的,而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是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
票据中有一些人是成对出现的:有出票人就一定有收款人;有背书人就一定有被背书人。
一个当事人可能具有多重身份:前一手的被背书人可能是后一手的背书人;付款人在承兑之前称为付款人,在承兑之后就称为承兑人。
票据关系当中的当事人
发票人是指在票据上签名并发出票据的人,或者说是签发票据的人。
付款人是受发票人委托付款的人,有的情况下,发票人也是付款人,如本票。
受款人是指从发票人那里接受票据并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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