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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

  定金,系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法律制度。

目录

定金的分类

  按照定金的目的和功能,可以把定金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等。

  立约定金又称为订约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前交付,目的在于保证正式订立合同的定金。

  成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交付为债之成立的证明的定金。

  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

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民法典》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成立。故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的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权发生移转。当定金由给付定金方转移至收受定金方时,定金所有权即发生移转,此为货币的特点决定的。

  (2)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在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时,并不能当然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当然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20%的,超过部分无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区别:

  (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具有担险性)。

  (2)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3)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

  交付或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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