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而签订的合同。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应约定定金交付的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的性质
(一)定金合同属于金钱担保合同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的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该条规定看,对当事人未使用“定金”一词的,需要对定金性质作出明确的约定;相反,若当事人已在合同中使用“定金”一词,在适用定金罚则时,对其性质的认定也应严格予以审查。
(二)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
合同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之分。诺成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实践合同则除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有物之交付作为特别生效要件。本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三)定金合同为从合同
定金的有效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在主合同无效时,定金合同亦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这里应是指违约定金的情形。对于成约定金而言,其存在并不具备依附于主合同的从属性。主合同一旦成立或生效,成约定金的功能即告实现,立刻发生抵作价款或收回的法律效果,对于立约定金,也难以认定具有从属性。比如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购房意向书上约定的定金,定金条款形成的时间以及定金的交付时间均在房屋买卖主合同订立之前,因此,意向书上约定的定金只能担保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而不是担保房屋买卖主合同义务的履行。
定金数额限制的正当性
定金制度中,双方对自己违约后所承担的责任是可以预见的,支付定金的一方用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行为表达了自己对履约的诚意,收受定金的一方在接受定金后也承担了一旦违约将双倍返还定金的风险和义务。但这毕竟是在私人关系中加入惩罚的因素,如果允许双方任意约定定金数额,难免出现占优势一方引诱对方违约的情形。因此,法律通过对定金的数额进行限制,将定金的惩罚性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能保证双方的公平。而且,定金具有双向惩罚性,当事人也不会合意约定过高的数额,因为任何一方都不想让自己受到过高惩罚。如果预设的数额与实际损害赔偿数额差距过大,则签订定金条款的双方都有负担过分惩罚的风险。
定金超出主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处理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部分,不属于定金的范畴。但对于超出部分如何处理未作规定。实务中,一般将超出部分作为已给付的合同价款。
定金的分类
按照定金设立的目的及效力不同,一般可将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具体如下:
①立约定金:立约定金即保证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这种定金的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建立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无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签订合同,则要承担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后果。《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同样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②证约定金:证约定金是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一方为防止对方悔约而给付定金,以此定金证明和维护合同关系。
③成约定金:成约定金即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定金就意味着合同成立;不交付定金,则合同就没有成立。
④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即由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得扣收或加倍返还的定金。这就是说,在交付定金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扣收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则要加倍返还定金。
⑤解约定金:解约定金即为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依据解约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得加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这种定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给予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加倍返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概言之,立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预约的违约定金;成约定金可被认为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证约定金仅是证明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解约定金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约定解除权。若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定金属于何种性质的,则应当将该定金认定为违约定金。
定金罚则
按照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是,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当法律对定金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根据自愿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在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中,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达到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如果有违约行为但比较轻微,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就不能适用或者全部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在能够区分比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适用定金罚则的效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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