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一方为防止对方悔约而给付定金,以此定金证明和维护合同关系。
证约定金的解读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证明的定金类型。证约定金也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的成立与否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现行民法制度没有对其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依然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证约定金一般主要是在口头合同中适用,例如当事人并不具备签订书面合同的客观条件,又有订立合同的意思时,一方向对方交付了定金,另一方接受了定金,则可视为证约合同的成立。此时,证约定金交付和接受的凭据,即为主合同成立的证据。
证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吗
证约定金是为了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交付的,与合同成立与否没有关系。证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罚则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给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支付定金方违约时的定金丧失;其二则是收受定金方违约时的双倍返还。
换句话说,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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