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指以定金的丧失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主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并交付的定金。《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违约定金概述
①违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当事人履行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②当事人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违约定金:
《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67条第1款: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定、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是没有约定定金性质,一方主张适用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的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性质,但是未约定定金类型或者约定不明,一方主张为违约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约定金的效力
违约定金是定金种类中的一种,即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
关于违约定金的效力,《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做出了规定。按照本条规定,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定金最为重要的效力是定金罚则,即定金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进行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扣收。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首先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当法律对定金有特别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根据自愿原则,应尊重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在不存在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形中,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虽然有违约行为但比较轻微,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时,也就不能适用或者全部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在能够区分比例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同时,违约方必须要因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违约方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则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适用定金罚则的效果是,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概述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被履行,依据约定由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给对方金钱或者等价物。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前者是指定金的作用是担保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后者是指当在合同一方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给付方违约时不得收回;接受方违约时双倍返还。
定金的特征:
1.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民法典》第586条第一款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2.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注:当事人按约支付的金钱,必须属于以下两种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定金
(1)注明“定金”字样
(2)约定的《民法典》587条定金罚则
当事人交付“订金”等,既没有注明“定金”字样,又未约定“定金罚则”的,不成立定金合同
3.根据《民法典》第586条第二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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