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下同),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付款人在收到挂失通知时,并不知道,可能也来不及审查其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是在接到挂失通知后,在法定期限之内,不向任何持票请求付款的人支付票据金额。这样,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就可以赢得宝贵的时间,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来确认票据权利,并最终证明和行使其票据权利。
挂失止付适用的票据种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的程序
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当在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后,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当立即暂停止付。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的效力
挂失止付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申请人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因此,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申请人已经采取了这一措施,付款人应继续暂停止付。但是,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 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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