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丧失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丧失了票据的票据权利人,称为失票人。
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
票据丧失的具体情形,可以是票据的物质形态的根本变化,比如被烧毁、撕毁、泡成纸泥等,也可以虽然存在,但是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例如被遗失、被盗、被抢。在后种情形下,失票人可能知道谁占有票据,也可能不知道谁占有票据。
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须提示票据,因此失票人无法证明和行使其权利,甚至可能被他人所利用。因此法律上设置了几种制度对失票人提供法律救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形通知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他人取得票据金额的临时性救济措施。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付款人在收到挂失通知时,并不知道,可能也来不及审查其是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只是在接到挂失通知后,在法定期限之内,不向任何持票请求付款的人支付票据金额。这样,丧失票据的票据权利人就可以赢得宝贵的时间,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来确认票据权利,并最终证明和行使其票据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讼程序。
票据权利人丧失票据后,除了以公示催告程序证明自己的票据权利外,还可以提起普通民事诉讼来实现其权利。《票据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票据返还之诉、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付款之诉。在实务上,票据返还之诉的重要性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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