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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贴卖出

票据术语

  直贴卖出是指企业将所持有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的票据行为。

目录

银行承兑汇票转让

  一般来说,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是指收款人(持票人)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在任何情况都无义务通知债务人(付款人),接受转让者的身份无限制,转让次数无限制。银行承兑汇票转让后,背书人就成为汇票的连带债务人之一,对持票人负有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责任,直至付款人清偿完为止。

  在日常票据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式有三种:贴现、背书转让、汇票质押。

  一、贴现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需要资金时,将其持有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转让给银行,并贴付利息,银行从票面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汇票持有人的票据行为。

  贴现既是一种票据转让行为,也是一种银行授信行为,可以视作银行通过接受汇票给持票人短期贷款,如果汇票付款期满,银行能收回汇票资金的,该贷款就自动冲销,如果银行不能得到汇票付款,则可以向汇票付款人和所有的债务人追索。

  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行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所以,当持票人为了转让票据权利,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就是在进行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和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等背书效力。

  三、汇票质押

  汇票质押是指以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而进行的背书。它是由背书人通过背书的方式,将票据转移给质权人,以票据金额的给付作为对被背书人债务清偿保证的一种方式。

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1.出票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在原始凭证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2)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3)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又称必要记载事项。如果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比如: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确定的金额等。

  ②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比如: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出票地等。

  ③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比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④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2.背书

  (1)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①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②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权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也就是未发生票据权利转让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又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3)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5)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6)背书行为的效力:

  ①背书人未签章的,背书无效。

  ②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背书有效。

  ③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④条件背书,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

  ⑤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的,背书有效。

  ⑥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承兑

  (1)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2)承兑只适用于商业汇票。

  (3)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记载承兑事项。

  ①提示承兑

  对于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于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②受理承兑

  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③记载承兑事项

  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保证

  (1)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2)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贴单上记载: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签章。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贴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贴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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